(一)旅游消费者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
要谈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首先要了解旅游消费者有那些合法权益需要保护,他们的权益又是什么。“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不管权利的具体客体是什么,上升到抽象概念,对权利来说他必须一种利益或者包含某种利益,而义务则是负担或不利。”因此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利益,根据以上表述我们可以把权益定义为:公民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不能受非法侵犯的利益或权利。又根据上述旅游消费者定义,我们可以把旅游消费者权益定义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制度所保护的,不能被非法侵犯的旅游消费者的这种利益或权利。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旅游者的知悉权。
(2)旅游者不受欺诈权
(3)旅游者生命健康权
(4)旅游者享有特约服务权
(5)旅游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诉权
(6)自由合法逗留旅行权
(7)自由公正地缔结旅游服务合同权
(8)尊严,人格,风俗受尊敬权
(9)自主选择自费项目权
(10)对旅行社进行监督权
当然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负有交纳足额费用,履行合同相关约定,配合导游工作等项义务。同时对于旅行社法律赋予了他们收取全部费用,安排相关行程,拒绝不合理要求,紧急处理问题等权利,并规定了明示经营资格,投保责任保险,提供行程安排,如实告知信息,保障旅游安全,提供消费票据等义务。法律法规还特别强调了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约定外的购物项目必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作为一名理智的旅游消费者明白以上各方权利义务是很重要的,这也是维权的第一步,而这点对目前旅游消费者来说比较薄弱的。由于旅游业发展较晚,也由于旅游资源的稀缺性,对国人都比较神秘,所以学多旅游者对自身权益重视不够,而对侵权者理解太多。例如:某旅客租用饭店客房后,服务员多次未征得旅客同意用饭店自留的钥匙开门入房。至使旅客正常休息及生活受到侵害。但他们不仅不认为自己的客房租用权隐私权受到侵害,反而是认为服务员是关心客人,甚至还莫名其妙的道谢。即使在人身及财务受损失后,也常满足饭店方面的一两句道歉,或是微不足道的便餐招待便放弃了本应要求的赔偿权。还有一些旅客对旅行社违反约定擅自改变路线或取消部分项目或用价值低的项目替换价值高的项目,以赚取不义之财,而对旅游者施以“花言巧语”极尽欺诈蒙骗之能事。而多数旅游消费者反而对旅行社的新安排表示理解,甚至满意。有些旅游者也认为正常,认为计划赶不上变化。在那里都要吃饭,而吃饭就要付钱,殊不知,不觉中自身的权益已受侵犯。种种旅游消费者的怪诞心态和行为表明,他们显然不重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知道自己到底有什么们权利。
因此旅游者得做一个合格的旅游者,真正从旅游中得到自己应有的权利,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必须具有起码的旅游知识,懂得自我保护,了解自己在旅游中都有那些权益,会在不同的情况下用不同的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自己的旅游质量。这就要对旅游者自身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二)当前法律对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是国家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基础和依据。国家采取立法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将把有关消费者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并在制定这些法律法规时通过不同的方法听取旅游消费者的意见及要求。目前我国法律对旅游消费者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我国旅游业发展20多年来,颁布了一批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较好的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就目前国内法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分为以下几层:
1、宪法的保护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发。宪法的保护是最根本的保护,是其他一切法律保护的依据。但同时宪法的保护是属于原则性的保护,宪法的条文也未必直接涉及旅游者的权利,而是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加以规定,然后由立法机关根据宪法确立的保护原则制定其他法律加以落实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养,休息的设施,规定职工的休假时间及休假制度”这里的休息权当然包括旅游权,而旅游跟工作时间和工作制度极为相关,因此他也体现了国家宪法对旅游者的保护。中国宪法同样对外国人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及利益。”,这里的外国人当然包括外国旅游者,而起合法权益也当然包括外国人的来华旅游权
2、民商法的保护
旅游方面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权利范围,旅游消费行为为类属于商业行为,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没有专门旅游法的国家,在民法及商法中对旅游者的权益加以保护,例如《中国民法通则》规定,“本章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外国人自然包括外国旅游者等,其含法权益包括旅游方面的权利,这也正是国民待遇原则规定的,民商法中一些专门的法规也规定了对旅游者含法权益的保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爱服务应当遵守的遵守本法。本法来做规定的受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并在第二章中具体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国家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措施,当然,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此范围内。至于《合同法》的保护,也是同样适于旅游消费者的保护的。
3、旅游相关法的保护
旅游法的保护分四个层次;①是旅游基本法,即《旅游法》是旅游法规体系中的主体法,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宣布,现在尚未出台。②条例,规定条是由国务院颁布或批准的。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暂住规定》。③国家旅游局在自己的权范围内制定颁发的各种规章、制度、办法等,如《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饭店星级评定制度》等。④地方政府及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度颁发的地方旅游法规如:《北京市执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处罚细则》等。这些旅游立法主要是培养旅游市场机制,建立旅游市场规则,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当然在很大程度上也就保护了旅游消费者的利益,因为市场完善最终受益的还是我们旅游消费者。
4、刑法的保护
这种保护是通过以刑罚制裁那些严重侵害旅游者权益并构成犯罚的行为来进行的,其方法一般是在旅游基本法或旅游部门法中规定一条“侵犯旅游者利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然后再援引刑法有关条款按所犯之罪与以处罚,但也有一些国家的旅游法直接规定刑事责任及量刑尺度,罚金、留禁等。
5、国际法的保护
国际社会,尤其是国际旅游组织对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相当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保护方式主要有两种:①召开国际会议,协调各国在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政策和法律,帮助各国政府制订类似政策、法律,另外,通过国际组织宣言,决议等形式确认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某些原则,主张,督促各签字国遵守从而达到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如:1980年世界旅游组织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召开的世界旅游大会上就有107个国家一至通过了《世界旅游宣言》等。②各国在有关旅游者合法权益问题上缔结了各种双边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其中许多涉及至旅游者合法权益方面的规定。例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雅典公约》等。此外,有些双边或多边的协定也涉及到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例如:简化旅游者出入境手续,互免旅游签证方面。
由以上阐述可看出,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内法及国际法双重保护、对国际旅游者采取的保护是本国法律及目的地国法律保护,应用时,如果不同法律保护条件方式不同时要注意区分应用本国旅游者的双重保护及外国旅游者的权利保护问题,准确适当应用相关法律以便更好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
(三)、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其他保护措施
1、行政保护
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保护措施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实施者,通过行使领导权,监督权来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并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予以支持,工商行政部门是该法的行政执法机关。此外,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出口商品检查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等在各自职责内采取措施履行其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职责。按照这样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上的责任在于:加强对旅游经营者的管理,防止损害旅游者利益的发生,参与市场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已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强化有关旅游者权益的服务职能,并认真听取旅游者、消费者协会及其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等方面问题的意见,及时作出处理。例如:2000年,全国25个省(市)、质检所参与市场检查,查处违法违规总件数达23003件。北京、河南、湖南、广东、四川五省动用质量保证金46万元对旅游者进行赔偿,有利的保障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司法保护
对提供旅游商品和旅游服务中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负有惩处职责的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旅游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旅游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这对地方保护主义的抵制和监督也是有作用的。
3、社会及舆论保护
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个社会的共同职责,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尤其发挥其舆论监督的优势,而社会舆论的监督,在打击虚假广告,虚假景区文化宣传等方面的作用是不容小觑的。而社会保护中,各种消费组织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消费者协会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消费者协会作为非赢利的、公益性的团体,他不从事经营及盈利性服务,不以牟利向社会推销产品,因而在社会保护中具有较公正的地位,也根据其职责为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较大的保护。
4、合同保护
现在许多旅游主管机关都要求旅游者参加旅游时,应当与旅行社订立书面旅游合同,以便于保护旅游者的权益,明确各方义务、权利关系。根据国家旅游局制定关于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当中规定,在签定旅游协议时应明确约定以下问题:①旅游行程: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饭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出现了问题,旅游管理部门就能够很快的给旅游消费者说法,使权益保护得更好。②旅游价格。因为目前由于旅行社的质量竞争比较激烈,旅游社经营者存在许多不真实情况,这点消费者要注意,在出行前一定要把价格定好,并知道这些钱包括的项目,消费之后大家心里就有数,一旦出现问题也好处理。③对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明确旅行社及旅游者的权利、义务,出现问题后,相对来说可以使旅游消费者不至于找不到责任人,也利于控方投诉上证据的搜集,所以旅游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游客权益的保护,是民法的公平原则体现,其目的在于填补损失维护弱者。目前旅游消费合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日趋重要。伴随着旅游活动的开展,出现了许多旅游纠纷,如旅行社擅自降低合同中的服务标准,擅自增加或减少游览项目,延误或变更游览时间,导游未尽职责等,问题一出现,法律将根据合同规定,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对违约方作出相应惩罚,如何没有旅游合同的证明是可以想象旅游消费者权益多么难以保障的。 (责任编辑:admin) |